歧視
一种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歧視(英語:Discrimination)是基於不正當的理由,區別對待不同族群的人們,或如此對待「被視為」不同族群的人們,特別是給予某些人較差的對待,限制他們的機會和權利。像是地區、膚色、種族、宗教、性別、性向、階級、教育、職業和年齡等不同性質的層面中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歧視。
歧視是基於偏見所產生的行為。歧視一般發生在「歧視方」和「被歧視方」兩個利益群體之間,歧視方由於擔憂自己的利益、地位、權力或文化等方面被被歧視方威脅或挑戰,而對被歧視方散發或進行醜化、中傷等言論或行為。歧視實際上是歧視方在尋找一個莫須有或說不出口的理由,以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義的事情維持下去,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
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被剝奪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但歧視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間,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與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離。關於歧視定義充滿爭議,而是否視為歧視言論及差別對待則牽涉言論自由的層面。
一些被認為可能有歧視他人傾向的人,可能不認為自己的觀點是歧視,甚至可能認為歧視本身或相關事物的存在是合理的。如在南美洲秘魯,其首都利馬有座高三公尺、長十公里的「恥辱圍牆」(Wall of Shame),將貧民窟和富人區給隔開;「恥辱圍牆」普遍被認為是當地人歧視窮人的表現,但生活在富人區的人,有些人認為城市到處都是用以隔開自己和他人的牆,因此用牆隔開窮人,不算是種歧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