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體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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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體保護法》是日本於1948年7月13日頒佈的一項法律,主要規定了通過絕育手術及墮胎的手段保護母親健康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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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最初名為《優生保護法》,參照納粹德國的《絕育法》 旨在通過對患有疾病的人實施絕育手術,以防止該類人產生後代。該法當時規定實施手術可不經本人同意。日本共有約2.5萬名殘疾人被實施絕育手術,其中約1.65萬人為強制。[1]
1996年,改名《母體保護法》,刪除有人權問題之規定,包括優生學思想下制定的強制絕育條文等。2019年4月24日,《強制不妊救濟法(日語:旧優生保護法に基づく優生手術等を受けた者に対する一時金の支給等に関する法律)》施行,向受害者道歉及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2]2019年5月,仙台地方裁判所裁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3]
儘管《刑法》第212條規定有墮胎罪(日語:堕胎罪),但本法第14條規定因「身體或經濟理由」或非自願懷孕可由母體保護法指定醫師(日語:母体保護法指定医師)進行墮胎手術。實務中醫生不會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經濟困難,只要聲稱有「經濟理由」,不論實際原因是胎兒疾病、單純不想生或是其他,都可以自由選擇墮胎,故有意見認為刑法墮胎罪事實上已被架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