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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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調整國內外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於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並發佈,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
Quick Facts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簡稱 | 民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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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86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198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廢止日期 | 2017年10月1日(部分條文廢止) 2021年1月1日(全部條文廢止)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
廢止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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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
現狀: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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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總計156條,分別由基本原則、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附則共9個章節組成。但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後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與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逐漸被以「民法典」模式制定的新法律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