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協議
兩會協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洛桑協議》,或稱「兩會協議」,為1981年3月23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薩瑪蘭奇在洛桑國際奧委會總部,簽訂的《國際奧委會與中華台北奧委會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1]。協議以英文簽署[2],內容確認了「中華台北奧委會」(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會旗、會徽,使中華奧委會得以在使用「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稱及相應會旗、會歌的情況下,和其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擁有相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運動組織。中華民國在之後陸續運用類似模式參與許多和奧委會無關的國際組織或會議,這種參與方式也被媒體甚至中華民國官方稱為「奧運模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