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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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一項聯合國公約。作為第三代人權文件,公約要求其締約國消除種族歧視和促進所有種族間的諒解。該公約也要求各國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論,並以刑事手段懲治種族主義組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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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簽署地點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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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紐約[1] |
生效日 | 1969年1月4日[1] |
生效條件 | 被27國簽署並批准[2] |
簽署者 | 88[1] |
締約方 | 177[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3]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ICE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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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1965年12月21日通過並開放簽約[6],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至2013年1月,已有88個簽約國,177個締約國[1],並設有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CERD)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