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行政區劃維基媒體列表條目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32年3月1日,滿洲國成立。滿洲國成立早期,地方行政制度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政府在二戰後設立的東北九省為自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改編而來。 滿洲國行政區劃(1934-1939)
1932年3月1日,滿洲國成立。滿洲國成立早期,地方行政制度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政府在二戰後設立的東北九省為自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改編而來。 滿洲國行政區劃(1934-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