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總督
职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澳洲聯邦總督(英語:Governor-General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澳洲君主在當地的代表。按照現行澳洲憲法,澳洲屬於英聯邦王國。其君主澳洲君主,一般不居住在澳洲。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總督在君主授權下代表其執行國家元首的職務。
澳洲聯邦總督 | |
---|---|
澳洲總督徽章 | |
現任 大衛·赫利上將(英語:General (Australia)) AC DSC FTSE(英語:List of fellows of the Australian Academy of Technological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2019年7月1日就任 | |
尊稱 | 閣下 |
官邸 | 總督府(坎培拉) 水師提督府(悉尼) |
提名者 | 澳洲總理 |
任命者 | 澳洲君主 |
任期 | 由英皇陛下決定 (依據憲政慣例(英語: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political custom)),一般約5年)[1] |
設立 | 1901年1月1日 |
首任 | 霍普侯爵 |
薪資 | $425,000 |
網站 | gg |
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頒佈選舉令狀,任免各部長,全權大使和聯邦總理。同時在司法上擁有任命澳洲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和頒佈特赦令的權力。但是,按照承襲自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作為君主代表,不干涉行政,並按照總理和內閣的建議行使權力。
實際操作上,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早期的聯邦總督任命時,澳洲政府、君主和英國政府會進行三方面的溝通,最終人選更多地反映君主的個人選擇和英國政府的意見。初期的歷任總督大多是英國貴族,而且最初的總督都自認為不但是澳洲的代理元首,也是帝國政府和作為帝國領土自治政府的澳洲政府之間的聯絡官,對澳洲政府傳達帝國政府的意見。隨着澳洲國內政治的逐漸成熟,英國政府對澳洲政府的影響力迅速減少,總督作為聯絡官的角色也很快淡化。此後,自從英國在1930年代西敏法令後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洲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上,君主只能遵循澳洲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英國國會的建議。實際上,當代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洲總理手中。而且自1960年代起,每位總督都是澳洲人。
這些法理上的和慣例上的矛盾有時會造成爭議。在1975年的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柯爾以總理無法使參議院通過預算案為由,解散了高夫·惠特拉姆任總理的政府。當時,澳洲女皇伊利沙伯二世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洲自1930年代英國確認其獨立地位並在1942年接受此獨立地位後已成為獨立國家,除去《澳洲憲法》規定須由君主親裁或影響君主憲政職權本身的事項外,其他權力都已交由總督代行,因此女皇認為她按慣例,不應用權干預總督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而憲政危機必須由澳洲自行解決。但是約翰·柯爾的舉動此後一直備受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慣例,總督不應解散在眾議院擁有多數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對者認為一個非民選的總督不應有權解散由人民選出的政府。故近年總理一般會提名缺乏政治背景的人士(特別是退休軍官和法律界人士)擔任總督。
當聯邦總督外訪、從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任職時間最長的州總督便會代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