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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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受《澳門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約束其外交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宜。此外多國於澳門特區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如外國元首訪澳門,則由政府總部事務局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受《澳門基本法》第2章第13條及第7章約束其外交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澳門設有特派員公署,負責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宜。此外多國於澳門特區設有外交代表機構,而特區政府接待外交人員的工作,如外國元首訪澳門,則由政府總部事務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