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被害人犯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無被害人犯罪是指在任何成年人自願或互相自主同意的基礎下,所進行的非法行為。由於相關行動是自願的,故可以說不存在真正的被害人。
無被害人犯罪的定義因地區及各地司法系統而異,但一般包括持有違禁品、娛樂性用藥、進行性交易、成年人之間合意進行的某些禁忌性行為(例如公開性行為)、武器販運(英語:arms trafficking)、擅闖私有地或禁區、走私、偷運人口等行為[1]。不過它的範圍仍有一定爭議性[2]。埃德溫·舒爾和雨果·亞當在他們的合著《無被害人犯罪:爭議的兩面》中寫道:「其中一些規管無被害人犯罪的法律會製造次級犯罪,且它們都會製造新的『罪犯』。要不是觸犯相關法律的話,當中很多都是十分守法的公民及當權者」。
遊說者或活動家可能會在質疑某法律條文的正當性時,使用此一用語[3]。
根據約翰·史超域·米爾的傷害原則(英語:Harm principle),只要只牽涉自己,而沒有傷害他人,人就可以自由行動[4]。有人認為,並不適用於國家、社群等可能會指控某人犯罪的抽象實體。[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