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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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國家裏,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裏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裏,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4]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尋求國家元首的特赦,例如2020年在台灣發生老父悶死照顧50年病女的刑案,被依殺人罪判處法律所允許最低刑度,二年六月的徒刑,法官於判決書中建議總統考慮發佈特赦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