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士符號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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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桑德斯·皮爾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在1860年代開始撰寫關於符號學(semiotics)的研究,其意思是對符號的哲學研究,當時他設計了三個範疇的系統。到20世紀,「符號學」一詞的內涵擴展到所有關於符號的研究動向,包括費迪南·德·索緒爾從語言學出發,另行獨自發展起來的符號學(semiology)傳統。
皮爾斯是一位創新性和頗有成就的邏輯學家、數學家兼科學家,創立了哲學實用主義。皮爾斯符號學理論的中心思想集中在邏輯和表徵上。
19世紀,皮爾斯將他所謂的「符號學」(semiotic,他有時將其拼作「semeiotic」)定義為「准必要的或形式的符號學說」,它抽象了「必須是所有符號的特徵」所使用的符號……一種能夠通過經驗學習的智能,」[1]並且這是在符號和符號過程方面追求的哲學邏輯。[2][3]一般認為,皮爾斯的符號學是符號的哲學邏輯研究(符號未必是語言或人工的符號)、符號過程、推理模式和一般探究過程。皮爾斯符號學不僅涉及外部交流機制(類似索緒爾的符號學),還涉及內部表徵機器、探究符號過程、推理模式,以及一般意義的整個探究過程。
與索緒爾的二元傳統(能指、所指)不同,皮爾斯的符號學是三元的,包括符號、對象、解釋項。 皮爾斯符號學進一步將三元中的每一元細分為三個子類型:像似符號、指示符號、規約符號。[4]
皮爾斯學派的學者和編輯Max H. Fisch(1978)稱,符號學的「semeiotic」一詞是皮爾斯個人偏好的對洛克所說的σημιωτική的翻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