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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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縣,是省直接管理縣的概念簡稱,也就是省級行政區直接管理縣級行政區,是指由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縣級行政單位的各項事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大陸應當實行「省級、縣級和鄉級」三級行政區劃。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地級行政區),實行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1]。現時的行政區劃中,除4個直轄市外,普遍省區的縣級行政區由地級行政區管轄和領導,縣級行政區實際屬於地方三級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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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縣」與「省直轄縣級行政區」的概念有所分別。「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指直接由省級政府管轄和領導的縣級行政區,如海南省的各縣和縣級市、湖北省的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河南省的濟源市、新疆的數個由自治區和新疆兵團雙重領導的縣級市等。而「省直管縣」則指原來由地級政府領導或代管的縣級行政單位,改由省直接管理其大部份事務。主要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體制改革,以及從管理體制上對縣域經濟「鬆綁」,實行「擴權強縣」直至「省直管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