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爾摩沙十一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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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十一個統治區(荷蘭語:Elf Heerschappyen of Machten[1][2])是台灣荷蘭統治時期1650年代蘇格蘭人大衛·萊特(David Wright)記述,用以劃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台灣接觸到的11個「統治區」[3]:127,是似「政治主權(荷蘭語:magt; machten)」為界定範疇的地理區塊。然而,實際上荷蘭東印度公司官方卻是用地方會議制度,進行對原住民統治,十一郡省只是地理概念。
蘇格蘭人大衛·萊特,1650年代居住在台灣數年,著有〈福爾摩沙筆記〉(Notes on Formosa)一文,大量被引用在1670年Olfert Dapper(荷蘭語:Olfert Dapper)《荷使第二及第三次出訪大清(中國)記》著作中,1671年由蘇格蘭學者John Ogilby(英語:John Ogilby)英譯收錄在《中國圖誌》(Atlas Chinensis)、1903年收錄在駐台蘇格蘭傳教士甘為霖的英譯本《荷蘭時代的福爾摩沙》(Formosa under the Dutch)等著作,關於這11個郡省有詳盡的描述與介紹[4][5]:6-7[1][6]。按照其排序包含荷蘭直轄地、卡貝蘭灣、米達克、卑馬巴、掃叭、塔卡波德、卡地曼、十二村、土庫德卡、普卡爾和南嵌-八里坌等[7][2]。這十一郡省中並沒有列出參加公司地方會議的台北盆地巴賽族或凱達格蘭族,與後來稱為鳳山八社在下淡水溪沿岸這兩處的村社。[8]: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