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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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是一國於約定期限內以租借方式,向他國取得管轄權的地區。租借國多憑以武力或不平等條約強佔租借地,但出租國仍保有最後的主權,可於約定期滿後將之收回。
現代歷史上的租借地很容易與一國在另一國的軍事基地混淆。事實上後者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仍歸原主權國所有,必須尊重駐在國的主權。
租借行為(稱為「租借」並不精確,因為取得國不一定要付出租金)應與割讓區分。例如香港島和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分別由《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割讓與英國,沒有限期(兩條文使用的字眼分別為「常遠據守主掌(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及「永租在案…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澳門1557年起明朝將澳門租借給葡萄牙,但明朝、清朝在澳門設立官府管理;1887年葡萄牙和晚清政府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後,葡萄牙得以永居管理澳門,至此澳門成為葡萄牙殖民地;而新界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給英國,有明確限期(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