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滅絕
蓄意灭绝一个民族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或群體滅絕,是指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一個族群、國族、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爲。但法律學者對於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1]該詞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部落或家庭;後綴「-cide」來源於拉丁語「cidium」或法語「cide」,意思為殺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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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3]: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政治不穩定任務力量」組織估計,在1956年至2016年間,全世界共發生43起種族滅絕事件,造成約5000萬人死亡。[4]聯合國難民署估計,截至2008年還有5000萬人因這類暴力事件而流離失所。[4]普遍認為「種族滅絕」是人類惡的縮影之一,因而這個詞也表示一種價值判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