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主義
使國家權力約束在憲法規定的正常框架軌道內運作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憲政主義(英語: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憲法主義、憲政,是主張國家權力來自憲法並受其約束之政治思想、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也是目前部分民主國家的現狀[註 1]。該理念要求所有政府權力之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主義強調法治之必要性,認為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社會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1][2]。
憲政是代議民主的基礎和保障,亦為對民主政治的制衡,雖然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以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概念密不可分。在憲政國家裏,政府和公民的行為均有邊界、不得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為域是公部門,相對而言,公民的行為域稱作公民社會。其中,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濫用(即有限政府),並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
世界範圍內,憲政體制施行之成例,包括美國的三權分立民主共和制以及英國的君主立憲制[3][4][5][6][7]。1980年代,蔣經國等人領導的政治改革使得中華民國五權分立民主共和制在台灣得以確立,而同時期時任中國政府中鄧小平等人所推動的政治體制改革,在初期成功確立《八二憲法》後,後期改革因六四事件爆發而失敗[8][9][1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