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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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總理(立陶宛語:Lietuvos ministrai pirmininkai),憲法規定,總理由立陶宛總統任免(經議會批准)。部長由總統根據總理提名任命。憲法還規定,立陶宛議會選舉之後或總統選舉時,政府要將其權力返還於總統,這就是說該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政府的任期。
Quick Facts 立陶宛總理, 任命者 ...
立陶宛總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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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者 | 立陶宛總統 |
任期 | 議會選舉的立陶宛議會至多是每四年舉行一次,並新當選的議會批准總理。 辦公室沒有任期限制。 |
首任 | 奧古斯丁納斯·沃爾德馬拉斯 |
設立 | 1918年11月11日 |
薪資 | €40,000[1](年薪,稅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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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憲法還規定,一經議會要求,政府總理或部長必須向議會說明其活動。如半數以上部長已經變動,政府必須由議會重新授權,否則政府須辭職。有下列四種情況,政府必須辭職:
憲法並規定,政府總理與部長均不得受僱於貿易、商務或其他私人機構及公司,不得接受政府工資等合法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