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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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緊急避難(英語:Necessity;德語:Notstand)可能是違法行為的正當化事由。尋求依賴這種辯護的被告辯稱,他們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作為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是防止更大傷害的必要條件,並且沒有其他更具體的法律規定(例如正當防衛)可用以免除刑責。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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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該法律術語或可如此解釋,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明文規定:因職務或業務而承擔特別義務者,不能適用對自己的緊急避難主張。而為了鼓勵英勇救助,也會規定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而發生的結果,也能適用緊急避難,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責任,這種規定,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回到本條目主題,例如,酒駕者可能會爭辯說他們自行開車是為了避免(因身心反應能力降低而容易)被綁架。大多數普通法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於有限的情況下承認這種抗辯;一般來說,被告必須肯定地證明:(a) 他們試圖避免的傷害超過了他們被指控的被禁止行為的危險; (b) 他們沒有其他的合理選擇; (c) 一旦危險過去,他們就停止從事被禁止的行為; (d) 他們自己並沒有造成他們試圖避免的危險。因此,對於上面所舉酒駕者例子,如果被告駕駛的距離超出了逃離綁匪的合理必要範圍,或者如果他們有其他合理的選擇,那麼緊急避難抗辯將不被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