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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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轄區是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由國民政府在1929年中國大陸改革縣的行政區劃後開始設置[1]。縣轄區介於縣與鄉、鎮之間,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僅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最高首長為區長,由所屬縣之縣長指派;行政機關則稱為「區署」。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國民政府於1945年12月將日治時期的郡及支廳改制為「縣轄區」,直至台灣於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後,即全面廢除縣轄區制度。1949年中共建政後,中國大陸的縣轄區繼續延續中華民國的縣轄區制度,但在1990年前後已陸續大量撤銷,今日全中國大陸已經幾乎少有,僅存一個縣轄區(南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