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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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英語:inheritance),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財產、債務、爵位、世襲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1]。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習俗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被繼承之物,則稱遺產。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2]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在台灣,2009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主要是此種制度使人不勞而獲,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進派,還有認為財富分配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的較溫和的思想家。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