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管區
羅馬帝國行政區劃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公元284年至公元602年羅馬帝國晚期,地方統治行政區被稱為羅馬管區或民事管區(拉丁語:dioecēsis,源於古希臘語:διοίκησις,意為「行政」、「管理」、「審判」的省份)。管區由行省組成,其最高行政長官為近衛總長(英語:Praetorian prefect)(簡稱總長,最初為禁衛軍長官,後為近衛大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直接統治下轄的管區)派遣的代理官(英語:Vicarius)(Vicarius,由其替代或代表總長行事)。到380年,管區由最初的12個增加到14個(意大利管區的代理官駐地在羅馬,管轄亞平寧半島南部和周邊島嶼;北部由總長直轄,通常駐地在米蘭)。
民事管區不能與共和國和帝國初期行省下轄的早期司法轄區(judicial districts)混為一談。管區建立於第一次四帝共治時期(293-305年),通常認為是297年或一些最近研究表明的313/314年,但不會晚於《維羅納職官表(英語:Laterculus Veronensis)》記載的公元314年6月,[1]具體創立時間仍有爭議。[2]在三到四個屬地化(成為行政區劃)的近衛大區逐漸出現後,管區成為介於近衛大區和行省之間的二級行政區職能更為明顯[3]。但這些早期的大區在325年至330年(如5世紀晚期的歷史學家佐西姆斯所宣稱的)是否已經具備了行政性和領土性仍然是學術界爭論的話題:早期的大區可能在4世紀40年代就已經在很多領域具備管理能力。[4]最新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在354年的近衛大區就已經明顯的「行政區」化了。[5]
管區代理官的主要工作是控制並監管行省總督並協調他們的政務活動[6]。在大區中,一開始代理官就已經在司法職務(即對行省總督進行判決)上擁有較高的權威。自4世紀20年代後,君士坦丁一世將其權力擴大至原先獨立的地方庫務(Treasury,拉丁語Sacrae Largitiones,直譯為最高書記處)和皇室財產( Crown Estates)部門以及法律和財政上訴事務上[7]。通過一系列改革,通過把代理官的職能交叉化和授予特別管轄權的方式,帝國統治者可以直接監管整個行政機構的運作,而不必干涉兩大財政部門(庫務部和皇室財產部)的日常運作。
儘管代理官是總長(prefects)的代理,但並不是在「所有的職能上」與上級長官保持一致。例如代理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嚴格的限制,政策和監管制定權基本為零。[8]雖然代理官「在某些司法事務中其從屬程度尚不確定」,但其在大區屬地化時就是總長的下屬。 [9]
在4世紀40年代初採取了另一項安全措施,作為內部管理手段(出於對部門內部自我監管的高度不信任):任命行政總理(英語:magister officiorum)(負責內政,行政監督和通信的大臣)的高級代理人,擔任代理官,總長和三位資深執政官的兩位(自4世紀30年代起行政總理(英語:magister officiorum)就演變成僅次於近衛總長的政府第二大文職官員)的行政次長(heads of offices)。 「多重領導」(Dual,羅馬政治概念,意為相同職位同時任命至少兩位官員)的掌控模式構成了羅馬官僚機構中廣泛制衡機制的一部分,這是限制權力集中的一種古老做法。 [10]
代理官、庫務審計官(rationalis,即Sacrae Largitiones最高書記處長官)和皇室財產管理官(即magister和4世紀50年代後的rationalis)組成了管區的「領導」層。這三位官員職位與他們在帝國最高廷臣(英語:Palatine)等級的上級長官相對應。這三位官員都會派駐於管區代理官所在的城市。總長通常直轄2-4個管區,由其下屬代為管理,但依舊會配置庫務和皇室財產的職員。[11]自4世紀60年代中期的瓦倫提尼安王朝,特別是狄奧多西一世(379-395年)統治的帝國東部地區,伴隨着最高廷臣級別的中央集權化,以管區為中心的政策逐漸被顛覆(正如它的早期演變方式)。[12]
從4世紀末開始,儘管代理官在司法和財政方面的監管職責並未正式減少或改變,但在實際政務運作中被逐漸繞開,某些管區尤為如此。[13]最高領導層的行政集權削弱了代理官的重要性。將大多數的實物付稅轉換為黃金付稅後(西部在425年,東部在480年左右完成),簡化了繁瑣的稅務徵收和分配(而不是核算)體系,從而極大降低了代理官之前作為「財政警察」的重要作用。[14]但各個管區衰亡速度並不相同,這是根據每個地區不同情況而改變:部分管區的重要性被削弱是因為4世紀末5世紀初大權在握的大區總長利用代理官來強化自己的權力,迫使他們從行省總督身上榨取更多的價值,同時地區財政收入通過大區總長的匯報被編入帝國國家預算的細目中,但從4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大區總長利用代理官的職權,通過密切的監督或直接干預庫務部和皇室財產部的財政收入,侵犯他們的特權和獨立性,直到5世紀40年代遭到強烈抵制才結束。[15]
450年後,管區數量急轉直下,西部的不列顛管區、西班牙管區(英語:Hispania)、阿非利加管區和伊利里庫姆管區(英語:Diocese of Illyricum)已經消失,僅僅留存高盧管區和意大利管區南部。而庫務部和皇室財產部的地方部門早已被削弱。儘管東部的七個管區(5個由代理官領導,2個由總長直轄)編制仍舊保持完好,但代理官在司法和財政事務的職責逐漸被「大區總長-行省總督」的兩級行政體系取代,這是重新實行4世紀之前政策。[16]即使如此,負責埃及富裕行省的代理官、在與波斯的戰略邊防方面具有關鍵職責的東方伯爵(英語:Comes)(東方管區長官的特殊頭銜)、負責首都物資供的羅馬城代理官,在6世紀依舊具有重要意義。[17]查士丁尼一世於535年廢除了東方大區下轄的東方管區、本都管區、亞細亞管區,539年廢除了埃及管區,理由是這些管區已經瀕臨崩潰,毫無效率和腐敗叢生,因而裁撤(此前阿納斯塔修斯一世在500年廢除了色雷斯管區(英語:Diocese of Thrace))。[18]然而查士丁尼在542年又重新授予第一敘利亞行省(英語:Roman Syria#Syria in the Byzantine Empire)總督東方伯爵的頭銜並掌管原東方管區北部[19],在548年又重建了本都管區:任命的代理官負責維護治安,為了處理行省之間流竄的匪徒,代理官還被賦予管轄士兵和官員的軍事民事權利。[19]廢除達契亞管區(英語:Diocese of Dacia)和馬其頓管區(英語:Diocese of Macedonia)的日期不得而知,可能是7世紀左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