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
美國的根本大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憲法[2],是美國的根本大法[3],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1788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美國憲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該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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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概況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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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原件首頁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美國 所有州與屬地 |
起草日期 | 1787年9月17日 |
付審日期 | 1787年9月28日 |
批准日期 | 1788年6月21日 |
生效日期 | 1789年3月4日,235年前(1789-03-04)[1] |
政體 | 聯邦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 |
立法機關 | 兩院制 |
行政機關 | 總統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地區法院 |
國家結構 | 聯邦制 |
選舉人團 | 是 |
剛性條款 | 2條,其中1條仍有效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789年3月4日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789年4月30日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790年2月2日 |
修憲次數 | 27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1992年5月5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華盛頓特區 美國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大陸會議 |
起草人 | 美國制憲會議 |
簽署人 | 55名代表中的39名 |
文本類型 | 羊皮紙 |
已取代 | 邦聯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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