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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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奴隸制度是美利堅合眾國十八到十九世紀合法的奴隸制度。奴隸制起源於不列顛對北美殖民早期,在1776年《獨立宣言》中被十三個殖民地承認。當美國建國時,雖然自由的有色人種已經存在,但是大多數奴隸是非洲後裔,種族在體制和遺產上起了決定因素。在獨立戰爭後,廢奴主義法律和情緒逐漸在北方各州中散佈,1800年起棉花工業的快速發展使得南方各州與奴隸制強烈地聯繫在一起,並且試圖將奴隸制擴散到新開闢的西方領域。國內對奴隸制度的觀點,則延梅森-迪克森線成極端的分化,並分裂了馬里蘭州(蓄奴)和賓夕法尼亞州(解放)。
雖然國際販奴在1808年就已被禁止,國內販奴依然持續,奴隸人口在解放前達到頂峰的400萬人之多。[1][2]
當西部地區被開拓時,南方各州認為他們應該平衡蓄奴和自由州的數量,以便在國會中形成權利制衡。新地區來自英國、法國殖民地以及墨西哥,成為政治博弈的主要對象。到了1850年,南方新興的棉花暴發戶威脅到要退出合眾國,局勢開始緊張。當教會迫於壓力,開始為奴隸制辯護時,浸信會和衛理公會開始分裂。當亞伯拉罕·林肯贏得1860年選舉,稱不會開闢新蓄奴州時,南方終於退出合眾國,自行組織美利堅聯盟國,即邦聯國。這標誌着美國內戰的爆發,並對南方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許多奴隸要麼逃走,要麼被聯邦軍隊解放。戰爭成功(北方獲勝)結束了奴隸制度,隨後1865年12月頒佈《憲法第十三號修正案》,終於正式在全美廢除奴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