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美國憲法修正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英語:Twelf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II),由美國聯邦國會於1803年12月9日提出,並在1804年7月27日得到法定所需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而生效。該修正案對於憲法第二條中有關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事項作出了重大修正,以防止今後總統選舉再出現像1796年和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時所發現的嚴重問題。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英語:Twelf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II),由美國聯邦國會於1803年12月9日提出,並在1804年7月27日得到法定所需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而生效。該修正案對於憲法第二條中有關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事項作出了重大修正,以防止今後總統選舉再出現像1796年和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時所發現的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