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戰爭罪行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戰爭罪行是指《海牙公約》簽署以來,美軍被指控犯下的違反戰爭法和戰爭慣例的行為。其中包括草率處決被俘的敵方戰鬥人員、在審訊期間虐待囚犯以及對平民非戰鬥人員使用暴力。 在美國,戰爭罪行可以通過1996年《戰爭罪法》進行起訴。然而美國政府強烈反對國際刑事法院(ICC)條約,[1]認為該條約有嚴重缺陷,遂不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國民的司法管轄權。[2][3]
美國戰爭罪行是指《海牙公約》簽署以來,美軍被指控犯下的違反戰爭法和戰爭慣例的行為。其中包括草率處決被俘的敵方戰鬥人員、在審訊期間虐待囚犯以及對平民非戰鬥人員使用暴力。 在美國,戰爭罪行可以通過1996年《戰爭罪法》進行起訴。然而美國政府強烈反對國際刑事法院(ICC)條約,[1]認為該條約有嚴重缺陷,遂不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其國民的司法管轄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