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的終審法院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為美國三權繼總統、國會後最為重要的一環。根據1789年《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對所有聯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訴訟案件具有最終(並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決定權的)上訴管轄權,以及對小範圍案件具有初審管轄權。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國憲法》在內的聯邦法律的最終解釋者,但僅在具有管轄權的案件範圍內;例如最高法院並不享有判定政治問題的權力,關於政治問題的執法機關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部門。
Quick Facts 美國最高法院, 設立 ...
美國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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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
設立 | 1789年 |
所在地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所在國 | 美國 |
經緯度 | 38°53′26.55″N 77°00′15.64″W |
法官選任方式 | 美國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多數通過任命 |
設立法源 | 美國憲法 |
法官任期 | 終身制 |
法官人數 | 9 |
網址 | www |
首席大法官 | |
現任 | 約翰·格洛佛·羅伯茨 |
首長上任時間 | 20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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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組成。法官均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需在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後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終身任期,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去世、辭職、退休或彈劾(不過至今未出現法官被罷免的情況)。[1]在現代話語中,法官通常分為傾向保守派、溫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學和司法解釋。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權,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過,但最受人矚目的裁定不過一票之差(五比四),因為這些判決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後的哲學或政治類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最高法院大樓辦公。
最高法院有時會俗稱為SCOTUS(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縮寫),類似於其他首字母的縮略詞,如POTUS(美國總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