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通訊委員會
政府机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聯邦通訊委員會(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一個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國會法令所授權創立,並由國會領導。
Quick Facts 美國政府機構, 機構概要 ...
美國政府機構 | |
---|---|
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英文) | |
聯邦通訊委員會徽章 | |
聯邦通訊委員會識別標誌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34年6月19日 |
前身機構 | 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RC) |
機構類型 | 美國政府獨立機構、獨立機關 |
機構駐地 | 美國華盛頓特區東北區L街45號 38°53′00″N 77°01′44″W |
僱員數 | 1,898[1] |
年度預算額 | 3億3580萬美元(2011年度)[1] |
機構首長 | 主席:傑西卡·羅森沃塞爾 |
上級機構 | 美國聯邦政府之獨立機構 |
授權法源 | 《1934年通訊法案》 《1996年美國電信法案》 |
網站 | www |
Close
聯邦通訊委員會是由1934年通訊法案所創立,取代了原先的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負責規定所有的非聯邦政府機構的無線電頻譜使用(包括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美國國內州際通訊(包括固網電話網,衛星通訊和有線通訊)和所有從美國發起或在美國終結的國際通訊。同時,委員會也是影響美國通訊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權限涉及美國的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
聯邦通訊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共利益、方便或必要」的理由發放或不發放無線電頻譜執照(FCC could award or not award licenses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convenience or necessity")。聯邦通訊委員會和保衛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衝突的問題存在爭議。[來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