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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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英語:reverse onus、德語:Beweislastumkehr),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案件中常不利於受損害當事人所設置之特殊法律救濟方法,以倒轉程序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實體法對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做出特殊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一例,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讓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以達到消費者保護[2]。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6月30日) |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8月16日) |
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由於某種事由(通常是法律規定或是法院實務創設類型),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來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