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是1635年至1636年間,荷蘭殖民當局為了平定臺灣島(舊稱福爾摩沙)西南部的西拉雅族原住民部落的反抗行動,而在荷治臺灣所進行一系列的軍事暨外交行動。在此之前,荷蘭自1625年佔領臺灣以來已有十一年的時間,但其在臺灣的實質統治範圍只有在大員一鯤鯓(今臺南安平區)所築的熱蘭遮城,以及與荷蘭結盟的新港社(今臺南新市區)。
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 | |||||||
---|---|---|---|---|---|---|---|
| |||||||
參戰方 | |||||||
荷蘭東印度公司 | 大武壠族 | ||||||
指揮官與領導者 | |||||||
漢斯·普特曼斯 | 未知 | ||||||
兵力 | |||||||
500名荷蘭士兵 | 未知 | ||||||
傷亡與損失 | |||||||
正確數目未知,傷亡輕微 |
約30人死亡 麻豆社及塔加拉揚社的屋舍全燬 | ||||||
與新港社同在臺江內海周圍平原地區的麻豆社(今臺南麻豆區)是當時當地最強大的西拉雅部落。因為不滿臺灣長官的統治,麻豆社在1629年麻豆溪事件中擊殺63名荷蘭士兵,大大打擊了荷蘭臺灣當局的威望[1]。然而,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400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受到濱田彌兵衛事件波及,對外貿易受挫,讓巴達維亞當局(英語:Batavia, Dutch East Indies)(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印尼雅加達的總部)不願增援,臺灣當局只得和麻豆社暫時休兵[2][3]。
直到1635年9月,臺灣當局獲得巴達維亞方面同意增援,遂於11月23日發動軍事行動展開報復,在臺灣長官漢斯·普特曼斯的命令下,殺死麻豆社原住民26名,並燒毀所有住家,謂稱麻豆社之役。這場戰役迫使麻豆社投降後並簽訂《麻豆協約》,確立了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翌年,臺灣當局再於聖誕節之役中擊敗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大岡山地區北側)。這兩場戰役被視為是荷蘭人奠定南臺灣統治權的關鍵。荷軍乘着戰勝的餘威,最後陸續降服了蕭壠社、大目降(今臺南新化區)、目加溜灣(今臺南善化區)、哆囉嘓社(今臺南東山區)和小琉球等社。1636年2月,28名原住民代表在熱蘭遮城投降,也代表着荷蘭人的平定行動告一段落。
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為荷蘭在南臺灣的殖民統治奠定了基石。荷蘭擴展了統治的疆土,也因此得到更多鹿皮等鹿製品資源,以及大片肥沃的墾殖地,進而招募漢人作為開墾的勞力。由原住民部落組成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也為荷蘭重要武力來源,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包括1636年在小琉球的拉美島事件,1642年的聖薩爾瓦多城之戰,及1652年的郭懷一事件等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