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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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最高法院(荷蘭語: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是荷蘭、庫拉索、聖馬丁和阿魯巴的最高法院[2],最高法院於1838年10月1日建立在荷蘭海牙[3]。
荷蘭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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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 | |
設立 | 1838 |
所在地 | 海牙, 荷蘭 |
所在國 | Netherlands, Curaçao, Sint-Maarten, Aruba |
經緯度 | 52°5′0.52″N 4°18′41.85″E |
法官選任方式 | 由荷蘭荷蘭國會二院推選並由皇室任命 |
設立法源 | 荷蘭憲法 |
法官任期 | 經過任命後可任職到70歲 |
法官人數 | 41 |
網址 | www.hogeraad.nl |
首席法官 | |
現任 | Dineke de Groot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0年11月1日[1] |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在於民事、刑事(犯罪)以及稅務關係的相關案例,上訴法院有權把訴訟權移交給最高法院(cassation),最高法院有權創造案例法(荷蘭係為海洋法系國家),但是僅限於下級法院在合理的推論卻無合適的法條來判決,那時的爭點不在於事實而是相關案例的議題性[4] ,法院不排除通過國會秘書長以及條約所必須增修的憲法性法律(例如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通過後所需要修正民意代表選舉的規定),以致於荷蘭和他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他們沒有憲法法院[5]。
最高法院共有41名法官,包含一名首席法官、六名副首席法官、三十一名法官(raadsheren)以及三名特殊領域的法官(buitengewone dienst),所有的法官在任命後都可以任職到七十歲[6]。現任首席法官為 Dineke de Groot。
判決制度在荷蘭發展深受法國影響,其淵源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佔領荷蘭成立巴達維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羅特·拉德·馮·梅赫倫主導成立,當時的最高法院是繼承荷蘭共和國的最高法院、西蘭省和西弗里斯蘭省的高等上訴法院[3]。
荷蘭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個上訴法院(gerechtshoven),此後在訴訟中任何一個當事人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選名單都有三種版本,由荷蘭國會二院(下議院)來建議最高法院人選,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蘭其他地區的法官一樣,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後可以任職到70歲,當法官年紀到60歲左右通常會轉任到特殊領域的,那種資深的法官就會積極凸顯法官的角色。
最高法院通常會分成四種法庭:
四個法庭的法官都是專案挑選,而這個挑選是包含首席法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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