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國會是指中華民國自1948年至1991年間曾經存在,任期長達43年餘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國會議員),包含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原稱「資深中央民代」、「資深民代」,民間暱稱為「老國會」、「老代表」、「老法統」,黨外運動人士稱其為「萬年國會」,朱高正則稱其「老賊」[1]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民意代表任期為六年或三年,但其分別於1948年3月至6月在中國大陸南京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後,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即因內戰失利遷往臺灣。大部份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隨政府遷臺後於臺北繼續集會,但政府已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無法在原代表選區進行改選,故此屆中央民意代表未曾改選,不斷延任,因而被譏稱為「萬年國會」及「老賊」。直到1990年,李登輝政府透過修憲推行國會全面改選後,這些民意代表方於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2]

緣由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後,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即依照行憲準備程序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全國依照憲法選出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含由公民直接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及由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的監察委員選舉。1948年3月至6月,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第一屆監察委員首都南京市先後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在國民大會選出第一任總統、副總統立法院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臺,1950年總統蔣中正採納行政院意見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員延長任期1年,得到同意,總共延了3次,國民大會代表和監察委員6年任期將屆滿,行政院建議採取制度性延任。[3]

1953年,蔣中正採納行政院建議以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規定「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行文國民大會秘書處,直接認定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未滿。[3]

1954年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因行政院聲請釋憲而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3]

1972年,國民大會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層級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同時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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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人數
國會機關 民意代表 資深代表人數 增額代表人數
1947年-1948年選出 1948年南京報到 1950年代臺北報到 1989年在任 1989年在任
國民大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2,961 2,878 1,578 794 84
立法院 第一屆立法委員 759 754 557 133 130
監察院 第一屆監察委員 180 178 104 31 32
  • 依照《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定義,資深代表人數包含1947年-1948年選出之民意代表以及1969年-1970年選出之增選民意代表。
  • 1989年資深代表數據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通過後至1991年底萬年國會結束前自願退職或亡故者總數。[4]
  • 1989年增額代表數據為1986年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1989年選出之立法委員1987年選出之監察委員,與資深代表數據並列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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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此原則,出現第一屆淪陷區(非臺澎金馬)的中央民意代表任期自1948年至1991年,長達40多年的情況。1978年,施明德筆名「許一文」在黨外運動雜誌《這一代》發表《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文章中首先提出「萬年國會」一詞,從此「萬年國會」成為黨外人士譏評國會長期不改選之用語。曾任立法委員的民主進步黨籍的朱高正更引用《論語·憲問》中孔子指責原壤的話:「幼而不孫悌,長而無述焉,老而不死,是為賊」,批評這些民意代表為「老賊」。而每當開會時,老國代提着點滴尿袋,或者開會打瞌睡的負面形象,更是屢屢透過新聞媒體畫面放送到全臺灣,甚至全世界。[5]在1989年進入立法院的立委謝長廷稱有些老立委疑似患失智症,明明十分鐘前才跟他打過招呼,十分鐘後再見面,卻好像初次見面;謝長廷稱他們舉手表決時明明表決立法院自己的內規,卻還口口聲聲說「我支持行政院」;而據謝長廷所聲稱,在144位資深立委中,能答對「三加七等於多少」的只有一半,答得出「三十七加八等於多少」有兩成半到三成,而「三十七加八十八等於多少」只有16個人做得出來。[6]:274

在此期間,中央民意代表僅就臺灣地區人口增加(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時,臺灣省已是中華民國的一省,故臺灣省於1947年時亦選出代表臺灣省的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前往南京參加集會)及委員缺額進行增額補選;但是這些增額的民意代表需要定期改選,中國大陸各省的中央民意代表則不必改選。被譏諷為「英國議會除了把女人變成男人、把男人變成女人這件事不可能外,它任何事都做得到。中國的立法院,除了把小孩變成老人,把黑頭髮變成白鬍子外,任何事都做不到。」[7]

終結

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

1990年3月,大批大學生為了抗議當時依然由萬年國會代表投票的第八任總統選舉,於中正紀念堂前發動抗爭活動,也就是「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學運進行同時,3月21日中午,時任總統國民黨主席李登輝順利當選下任總統,獲得往後六年的總統任期。當選當日下午,李登輝在即接見學運學生代表,接納其政治改革意見。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發佈釋字第261號解釋,依照憲法精神,要求萬年國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底),並辦理次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李登輝亦履行對學生的承諾,在6月28日領導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在野的民主進步黨等黨派召開「國是會議」,凝聚修憲與國會全面改選程序的共識。

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修憲程序通過了包含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相關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同時也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依照國民大會決議,李登輝總統在5月1日,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讓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台澎金馬選民選舉產生始有法源根據。1991年12月21日,舉行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91年12月31日,擔任43年9個月的565位國民大會代表及其他任期也超過43年的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全數優待退休。

立法院監察院則分別由1989年1987年在臺灣選出的任期制增額委員繼續運作。1992年12月19日,辦理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隨後第二屆國民大會也依照1992年第二次修憲對監察院的新條文,通過了總統提名的第二屆監察委員。1993年2月1日,第二屆立法院與第二屆監察院順利組成。

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於退職後,最後一名第一屆監察委員馬空群於2007年1月11日離世,最後一名第一屆立法委員阿不都拉·提曼則於2022年8月14日離世,目前只餘下一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洪文山在世。[8][9]

More information 國會機關, 法定任期 ...
國會機關 法定任期 民意代表 就職日 資深代表退職日 資深代表實際任期 第一屆會期結束日 註解
國民大會 六年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1948年3月29日 1991年12月31日 43年9個月 1991年12月31日 第三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與第二屆共同行使職權至1992年底
立法院 三年 第一屆立法委員 1948年5月8日 1991年12月31日 43年7個月 1993年1月31日 第六次增額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至結束日
監察院 六年 第一屆監察委員 1948年6月4日 1991年12月31日 43年6個月 1993年1月31日 第三次增額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至結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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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information 國會機關, 1991年 ...
國會各機關由萬年國會過渡至全面改選之過程
國會機關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國民大會 屆次 第一屆 第二屆
代表 1947年選出、1969年選出
1986年選出
1991年選出
集會 第二次臨時會 臨時會、第二次臨時會 第三次臨時會
立法院 屆次 第一屆 第二屆
委員 1948年選出、1969年選出
1989年選出
1992年選出
集會 第87會期、第88會期 第89會期、第90會期 第1會期、第2會期
監察院 屆次 第一屆 第二屆
委員 1947年-1948年選出、1969年選出
1987年選出
1992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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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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