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首長[1]:58或稱地方長官[2]:153、地方行政長官[3]:57、行政長官[4]:53[3]:58、行政主官[5]:104是地方行政機構(地方政府)的最高負責人,主導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首長或獨立領導地方行政機構,或與某一委員會、某些官員共同領導地方行政機構。有兩種常見任命形式,一是上級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任命(多為單一制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是,通過地方議會選舉產生(多為聯邦制國家,如美國)。近代以前,地方行政首長僅向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負責。因地方代議機制建立和民主政治發展,地方行政首長權力受到限制[1]:58。
在中央集權制下,中央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地方行政首長,是其政治體制保持正常運作的基礎[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