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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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藝術是指為某些功能性物品設計裝飾的藝術,它包括室內設計,但通常不包括建築設計;在視覺藝術中,也從繪畫、素描、攝影,大型雕塑等藝術形式區分開來。美術與裝飾藝術的區別,通常在於美學意義的強弱;不過即使是普通藝術中,也常包含有裝飾藝術元素。因此對於伊斯蘭藝術及中國藝術等非西方文化藝術中,這種區分並不十分適用,歐洲中世紀美術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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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唯美主義運動推動了裝飾藝術在歐洲的傳播,受藝術與工藝美術運動影響,亞瑟·海蓋特·麥克穆爾多(英語:Arthur Heygate Mackmurdo)提出在普通美術與裝飾藝術之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1] 受此影響,裝飾藝術得到了更高的地位與評價,這一點後來在法律上也有所體現。因為在1911年之前,一般的版權法案只規定不可未經允許抄錄傳統美術作品,這一年版權法案的頒佈使得法律對藝術的保護領域拓展到工藝領域,即把裝飾藝術當做以真正的藝術而不是設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