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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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行政區劃依照現行的1978年版《西班牙憲法(英語:Constitutions of Spain)》第八章規定,分為下列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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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原先僅設有省(其邊界確立於19世紀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憲法》在省之上增設自治區,以因應西班牙各地方在社會與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憲法》第二條承認「民族和地區」的自治權利,並聲明「西班牙國家之牢不可破的統一」。西班牙的自治區在性質上與聯邦制國家的「州」相似,西班牙政府將行政和立法權力下放予自治區,各自治區政府負責管理學校、高等教育、衛生、社會服務、文化與城鄉發展,並負責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務,在不逾越憲法的前提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省的性質則因自治區的設置偏向虛級化,主要用作選區以及地理編碼(如郵遞區號(英語:List of postal codes in Spain)、電話區碼(英語:Telephone numbers in Spain)等)參照之用。由於自治區擁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權力,這使西班牙的政治體制偏向聯邦君主制,儘管西班牙政府並不承認。
自治區共有17個,自治區之下共劃分為50個省,其中有7個是轄區內僅有一省的「單省自治區」;自治市則有2個(休達、梅利利亞),均位於鄰接摩洛哥的地中海沿岸。省及自治市內轄有若干市鎮,截至2016年全國共有8124個[1]。西班牙另在地中海擁有3個主權地(Plazas de soberanía),由中央政府直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