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類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所規範的文化資產類別,又細分為重要聚落建築群與聚落建築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聚落建築群,是指中華民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的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的聚落類,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1]。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1]。
就已登錄之聚落中擇其保存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其級別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其它者唯一般聚落建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