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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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正式通稱《香港基本法》[1],一般通稱《基本法》[2],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立《中英聯合聲明》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地位。內容包括香港立法會、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司法機構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的關係等。
Quick Facts 簡稱, 起草機關 ...
簡稱 | 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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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1990年4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1年3月30日(第3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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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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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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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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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法律英文全稱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地域範圍 |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成立)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通過日期 | 1990年4月4日 |
簽署日期 | 1990年4月4日 (1990-04-04) |
簽署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相關法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 |
簡要 | |
本法序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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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2年談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代表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証主權移交後的資本主義與法律、社會制度,至少維持五十年不變,同時中國大陸依法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會維持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中包括第十三項:「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回歸以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曾先後幾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在2021年開始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將《港區國安法》列入附件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