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腦的權責,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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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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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地位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
簡稱 | 特首、CE |
所屬 | 行政會議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官邸 | 禮賓府 |
提名者 | 選舉委員會 |
任命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由委員會總書記代表中央委員會述職) |
任期 | 5年 可連任1次 |
設立法源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先前職位 | 香港總督 |
首任 | 董建華 |
設立 | 1997年7月1日,26年前(1997-07-01) |
副職 | 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
薪資 | 約42萬港元(月薪) |
網站 | 官方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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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訂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根據基本法第43條記載,行政長官有問責性,需要對自己任內的政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