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死刑制度
地区死刑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死刑是馬來西亞的一種法律制裁。強制死刑和無期徒刑於2023年4月3日通過法案廢除,強制死刑以鞭刑和30至40年徒刑取代,無期徒刑則以新的刑期取代[1]。
這是對勒索、綁架、謀殺、販毒、叛國和對抗最高元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自2003年,該法律的範圍已擴大至恐怖主義行為。任何涉及恐怖主義的行為,包括為恐怖分子提供財政支持,都將面對死刑的判決。此外,在馬來西亞,兒童強姦犯或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強姦犯將會被強制執行死刑。根據馬來西亞的1961年刑法規定,綁架罪須判以無期徒刑或死刑,並附加鞭刑。
只有高等法院具有死刑案件的管轄權。凡被高等法院定罪均自動享有向上訴法院或聯邦法院上訴的權利。被定罪者的最後申訴方式是申請特赦或寬赦。統治者會議或州元首有權授予其州屬的罪案特赦或寬恕。若罪案發生在聯邦領土或涉及武裝部隊成員,則由國家元首審判。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採用絞刑為死刑的執行方式。
孕婦和18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會被判處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在判刑時已懷孕的婦女將被減為無期徒刑[2] ;而2001年《兒童法令》規定,未成年人罪犯將被關押,並依照犯罪地等候統治者會議或州元首發落,而不會被判處死刑。
馬來西亞的死刑源於英國殖民時期所繼承下來的普通法制度和伊斯蘭教法所授權的某些懲罰[3]。目前,馬來西亞對於各種犯罪行為的死刑皆以英式長距墜落(long drop method)絞刑的方式執行[4]。
自1970年至2001年,馬來西亞處決了359人[來源請求]。2016年,馬來西亞執行9起死刑處決,判處36人死刑,並改判兩起死刑案件。數據報告顯示,馬來西亞仍有1,042名死囚,其中包括413名外籍人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