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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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一種在馬來西亞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可再細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司法/監獄鞭刑、沙里亞鞭刑、以及學校體罰。馬來西亞的鞭刑制度與鄰國新加坡和汶萊相似,都是從大英帝國統治時期保留下來的。
三種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為嚴重。司法鞭刑只適用於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適用範圍廣泛,通常是嚴重罪行,例如強姦、販毒和搶劫,一次庭審最多只能判處24下鞭刑。司法鞭刑總是與監禁一起執行,由受過專門訓練的監獄局人員在監獄內執行,用一根1.09米長、1.25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同時有醫生在場監督整個過程。在監獄中服刑的男性囚犯如果在服刑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即使之前沒有被法院判處鞭刑,也有可能會受到鞭刑的處罰。
在馬來西亞的一些中小學,當男生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反覆違規時,體罰有時被用作一種懲罰手段,用輕細的藤條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長或經過校長明確授權的學校員工才有權執行體罰,並且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體罰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雖然政府禁止學校對女生執行體罰,有些學校還是照樣鞭打女生。在家庭環境中,許多家長可能會使用輕細的藤條或其他工具來懲戒他們的子女。
由於大部分馬來西亞國民是穆斯林,政府除了實施一般刑法制度,還對穆斯林施行伊斯蘭教法(沙里亞)。觸犯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可被沙里亞法院判處鞭刑。沙里亞鞭刑比司法鞭刑較輕許多,犯人受罰時穿得嚴嚴實實的,由同樣性別的行刑官用藤鞭抽打背部,行刑官出手時也不可舉起手臂。沙里亞鞭刑在馬來西亞較為罕見,但在鄰國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特區非常普遍。
有許多人權組織強烈反對馬來西亞實行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強力呼籲馬來西亞政府立刻廢除司法鞭刑,並描述說:「每年都有幾千人被迫承受系統性的酷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