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英語:Bill of Rights 1689),詳題《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皇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國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令,由威廉三世於1689年12月16日簽署。在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獲宣佈登基成為英格蘭國王,前提就是必須接受由國會所提出的這部《權利法案》。

Quick Facts 權利法案, 創建日期 ...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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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日期1689
作者英格蘭國會
維基文庫原文
en:Bill of Rights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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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英國人民擁有不可被剝奪的民事與政治權利,包括:

  • 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 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維持常備軍
  • 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
  •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 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 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 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 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
  •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 國王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
  • 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的占士二世被宣佈退位;
  • 羅馬天主教徒不具有繼承皇位的資格;
  • 威廉與瑪麗是國王的繼承人。

意義與影響

1689年的權利法案使英國確立了一個穩定的政治制度,令英國超越法國成為歐洲第一大強國,享有「日不落帝國」之名,而法國則在經歷法國大革命後,政治持續動盪,又受宗教問題困擾,使法國喪失在歐洲的領導地位,直至1870年成立共和國,政治制度才穩定下來。

1701年英國國會又通過了《1701年嗣位法令》,作為《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部法案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其中後者標誌着君主立憲制基本確立,議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對皇權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保障的不斷加強,使得英國成為近代第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

《權利法案》是英國歷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它既是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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