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憲法
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78年西班牙憲法(西班牙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Spanish and 加利西亞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巴斯克語:Espainiako Konstituzioa; 加泰羅尼亞語:Constitució Espanyola; 奧克語:Constitucion espanhòla) 是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由時任議長蘭德里諾·拉維萊·阿西納等法律界專家起草,於1977年11月表決通過,並在1978年西班牙憲法公投後實施,結束了將近40年的佛朗哥軍政獨裁時期,是西班牙向民主體制轉變的重要里程碑。該部憲法規定西班牙的國家主權屬於全體西班牙人民,政體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西班牙君主是虛位元首,君主代表國家但不享有實權,行政權由首相掌理。立法權歸於國會,由參、眾兩議院組成,其中後者負責指名首相人選。[1]
此條目目前正依照其他維基百科上的內容進行翻譯。 (2017年11月12日) |
Quick Facts 西班牙憲法, 原標題 ...
西班牙憲法 | |
---|---|
原標題 |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
創建日期 | 1978年10月31日 |
批准日期 | 1978年12月6日 |
保管地 | 眾議院 |
作者 | 「憲法之父(西班牙語:Padres de la Constitución)」 |
簽署人 | 胡安·卡洛斯一世 |
Close
1978年12月29日生效,當天在官方公報上公佈。12月6日的憲法日以來一直是西班牙的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