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與伊斯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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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的LGBT概念受到穆斯林的文化法律相連的歷史及國家背景影響,特別是古蘭經和集錄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聖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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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中記載着魯特的故事(亦被稱為所多瑪與蛾摩拉),多數教派將該故事視為古蘭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依據。
伊斯蘭教的著名學者謝赫及沙非(伊瑪目沙菲(英語:Imam Shafi))規定禁止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違反的人會被處以極刑。[1]大部分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都用法律懲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在伊斯蘭政權國家如伊朗、毛里塔尼亞、沙特阿拉伯、蘇丹和也門,會被處以死刑。而尼日利亞及索馬里的部分地區亦執行此法。[2]而雞姦的懲罰於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處理手法,部分人會被處以死刑,而部分人則會被監禁。而部分較世俗的國家雖然以穆斯林為主,但不依上述手法處理。如印度尼西亞,[3]約旦、馬來西亞、土耳其、伊拉克、黎巴嫩、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阿塞拜疆、阿爾巴尼亞、科索沃、馬利、尼日及幾內亞比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