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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K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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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K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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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K黨條款(英語:Third Enforcement Act,又稱:Ku Klux Klan Act)是美國國會授權美國總統可以暫停某些白人種族主義者的人身保護令以打擊三K黨和其他白人至上組織的法律。該法案由美國第42屆國會英語42nd United States Congress所批准,並於1871年4月20日由美國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簽署後正式成為法律[3]

快速預覽 三K黨條款, 引稱 ...

該項法案由美國總統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所提出。格蘭特提出這一法案的原因是,他曾收到一份報告,該報告表示在美國美國深南部,特別是在南卡羅來納州,普遍存在着白人對黑人的種族威脅。他認為,他需要擴大自己的權力,才能有效地進行干預種族威脅。該法案通過後,美國總統第一次擁有了既可以主動鎮壓各州的騷亂,又可以暫停人身保護令的權力。格蘭特在總統任內多次毫不猶豫地使用了暫停人身保護令這一權力,結果使得當時的三K黨被徹底瓦解,三K黨直到20世紀上半葉才重新出現[4]

該法案中的部分內容,後被匯編為美國法典第42編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983節[1]而第1983節在1961年的門羅訴帕佩案英語Monroe_v._Pape後成為了對州政府僱員提起民權訴訟的常用條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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