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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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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行政公署,或稱專區行政專員公署、專區行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至1970年代設立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1],管理縣、自治縣和市[2]。專區是其對應的行政區,專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稱為「行政專員」。
歷史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省設立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署)為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最高行政長官稱為「行政督察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將「行政督察區」改設「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署」,成為「專區」的行政機構。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有研究者指出,由於法律不完善、定位問題,專員區公署在日常行政中存在種種問題。1958年,伴隨着大躍進,中央政府首次向地方分權,權力下放。專署由此擴權[a]。
1970年代,各專區改為「地區」,設立「地區行政公署」。
參考文獻
- 翁有為文章原文[1]:鑑於專署層級普遍實施的現實,1950年1月6日政務院第14次政務會議通過並於次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③這是專員區公署制推行最直接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實際上只是關於專署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即系省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一級正式政府;而對於推行於全國的專署這一機構的組織工作部門的設置和編制,其任務、職責和職權,其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其與中央和省的關係,其與縣及縣以下政府的關係,此通則均無規定。相比較來看,縣之下的區雖然在一些地區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卻也有其組織法規。與此同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關的專署的具體組織狀況也是可以制定相應的單行法規給予詳細規定的。這種在全國普遍設置、卻無具體法規框定的行政組織,其運行自然有時會受到無法可依的困擾。……四、「大躍進」運動中專署的及其變化 關於專署法制探索的成果,卻由於1957年春夏之交的反右派運動和1958年後的「大躍進」運動的開展,未能鞏固下來。專署的權限和機構設置與憲法精神是否符合的問題,遂被擱置。在這種情況下,專署的權限又面臨着再擴張的可能……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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