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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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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行政公署,或稱專區行政專員公署、專區行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至1970年代設立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1],管理縣、自治縣和市[2]。專區是其對應的行政區,專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長官稱為「行政專員」。
歷史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省設立行政督察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署)為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最高行政長官稱為「行政督察專員」,簡稱「行署專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將「行政督察區」改設「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署」,成為「專區」的行政機構。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有研究者指出,由於法律不完善、定位問題,專員區公署在日常行政中存在種種問題。1958年,伴隨着大躍進,中央政府首次向地方分權,權力下放。專署由此擴權[a]。
1970年代,各專區改為「地區」,設立「地區行政公署」。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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