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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超大城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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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城市分類之一。2014年11月,中國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區(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不包括鎮區和鄉村)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23年10月公布的《2022年城市建設統計年鑑》,截至2022年末,全國共有超大城市10個[1][2],分別為上海、北京、深圳、重慶、廣州、成都、天津、東莞、武漢、杭州;此名單與國家中心城市高度重合。
列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11月發布的《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區(該通知所定義的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過去一些被歸為特大城市的城市,因其城區總人口超過1000萬人,現被歸為超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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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先前,根據中國的已廢止的《城市規劃法》,在中國大陸,市轄區非農業戶籍人口或城鎮常住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其中超過200萬的為超大城市),50—100萬為大城市,20—50萬為中等城市,10—20萬為小城市,不滿10萬的為城鎮。根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截至2010年底,按市轄區城鎮常住人口計算,中國大陸有超大城市42座,其中2000萬以上1座,1000—2000萬3座,500—1000萬10座,200—500萬28座。但由於《城市規劃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廢止,該標準也失去了法律依據。而同時實施的《城鄉規劃法》沒有設定城市規模的條文。
2014年以前,「超大城市」尚無國家定義。根據已於2014年以前的城市規劃,市轄區常住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根據媒體報道和日常口語習慣,一些常住人口遠超100萬的城市被形容為「超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國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將城區人口超過1000萬的城市定義為超大城市。
2016年開始,有數個城市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中被提到為超大城市。2016年3月25日,《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下發,提到上海,重慶,武漢為超大城市[3]。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文件中提到類似概念。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覆《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到北京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澇、防震等超大城市綜合防災體系」[4]。這是國務院批覆的首個超大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
2017年12月,國務院批覆《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年)》,提到上海要「積極探索超大城市發展模式的轉型途徑」,以及「走出一條符合超大城市特點和規律的社會治理新路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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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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