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按照該章程進行工作。

制定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而原有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已不完全適合於當前情況。1953年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加以研究和修改,委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來做這項工作。根據該決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了起草小組,草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起草小組擬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草案)。該草案由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提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查和決定。1954年12月21日章伯鈞在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草案)的說明中稱,「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名稱問題。我們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應當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2]

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這是第一部章程[3]

1978年3月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這是第二部章程[4][5]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這是第三部也是現行章程[6][7]

根據1994年3月1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8][9]

2000年3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10]

2004年3月1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修訂[11][12][13][14]

2018年3月1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修訂[15][16]

2023年3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修訂[17][18]

內容

現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共分7個部分:

  • 總綱: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作用、根本準則。
  • 第一章 工作總則: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工作方法。
  • 第二章 組織總則: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組織關係、組成方法、權利義務。
  • 第三章 委員:
  •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組成、全體會議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等內容。
  • 第五章 地方委員會: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設立條件、組成、全體會議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等內容。
  • 第六章 會徽[1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