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國土地制度

社会问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中國土地制度一直關係到中國基本的社會問題。從先秦時代起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土地一直與中國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土地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尤其在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中,土地更顯得重要。

先秦至唐中期

中國由奴隸制封建制轉型的過程中,土地制度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

先秦時期實行井田制,至時期發展為名田制,東漢時期則出現假田制。三國時期推行屯田制,並延續至清代前期;西晉時期實行占田制北魏北齊以及時期則以均田制為主要形式。

然而,隨着均田制的逐漸瓦解及兩稅法的推行,中國土地制度最終完全轉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階段。此後,政府不再直接干預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因為兩稅法確立了以資產為基礎徵收財產稅的制度,從而使土地所有者及土地所有制本身的意義相對削弱。

此後,中國土地所有制的重大變革,直至資產階級的興起才再度出現。例如太平天國運動時期頒布的《天朝田畝制度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中有「平均地權」的思想,但在當時未能很好地施行。

民國時期中共的政策

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年表
年份(公元) 事件
1928年12月 蘇區頒布《井岡山土地法》。
1929年2月 修改《井岡山土地法》,
頒布《興國土地法》,
改「沒收一切土地」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
1929年7月 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
規定「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
1931年 中共蘇區中央局發出
《土地問題與反富農策略》通告。
1937年2月 為爭取廣大民眾支持,
中共在《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
承諾「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1937年

1945年
推行「減租減息」。
1946年
5月4日
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
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
1947年 中共中央頒佈《中國土地法大綱》。
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
1980年代 中共承認由農民自發推行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82年12月 全國人大修訂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006年 農業稅徹底取消。

中共早在建國之前,便開始爭取貧僱農的支持、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以消滅地主為目標。1928年12月,毛澤東井岡山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宣布禁止買賣土地,並沒收一切土地。由於該措施打擊面過大,而且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因而得不到民眾的支持,故此中共改弦易張,修改《井岡山土地法》中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沒收一切土地的規定,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並在1929年2月頒布《興國土地法》。

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自耕農的田地不沒收」,並提出「抽多補少」的原則,1931年2月,毛澤東按中央決定又批示各級政府發出公告,「說明過去分好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這田由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以後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補,死的不退,租借買賣,由他自主。」這樣又改變了《井岡山土地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而不屬於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的規定。

蘆溝橋事變發生前,中共為了爭取廣大民眾支持,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在1937年2月的《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承諾「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戰時期,在敵後抗日根據地實行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註 1],以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民生活。

第二次國共內戰前的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將減租減息的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1947年12月,在黨的十二月會議,毛澤東強調在土改中必須注意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必須滿足貧農的要求;二是必須團結中農。1948年4月,毛澤東在晉綏幹部會議的講話中,提出了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土地改革總路線和總政策: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共在大陸地區建國之後,其土地政策相比古代中國,有着根本性的變化。古代中國重視「安土重遷」,注重產權穩定及繼承長久,保存宗族及村社,避免人口遷徙,雖然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說法,但由於皇權通常難以伸入基層,因此古時的土地是事實上的私有財產。1950年,為了消除土地高度集中的現象,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此後繼續推行土地改革運動,將地主、富農的土地分給所有農民;在不久後的三大改造過程中,農民土地所有制被轉變為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的土地私有制被取消,土地收歸村集體所有。

鄧小平宣布改革開放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推行,實現了「包產到戶」、「包幹到戶」,土地的所有權仍歸村集體,但使用權分給戶。城市方面,中國在1982年12月4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其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這條憲法條文將城市土地國有化,在制度上消滅了土地私有制。[1]

Remove ads

中國歷代土地賦稅制度

註釋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延伸閱讀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