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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LGBT權益

区域性少数者权益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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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LGBT權益講述歷代中國對於LGBT的描述。

各時期歷史

中國自古就有記載同性戀。根據倫敦大學的一些研究,[1]在1840年受到西方的影響之前,同性戀在中國被視為生活的一個正常的層面。[2]據推測,中國早期的幾位皇帝都有同性戀關係和同性伴侶。[3]根據同樣的研究,反對同性戀的想法直到19世紀和20世紀通過清末民初的西化運動才在中國站穩腳跟。[4]

歷史

一些同性相關的故事一直保留到今天, 比如晉獻公(公元前676-651年在位)在對手的宮廷里栽贓一個英俊的年輕人,目的是用這個年輕人的性魅力影響另一個統治者,並給他一些不好的建議。[5][6]一個典型的故事是彌子瑕衛靈公的關係。彌子瑕與愛人分享一個特別美味的桃子,後來的作家將其稱為「餘桃」。另一個戰國時期同性戀的例子是魏安釐王和他的情人龍陽君的故事。[7]

漢朝及南北朝

同性戀在漢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被普遍接受。漢哀帝是中國最著名的從事同性性行為的皇帝之一。歷史學家把漢哀帝和他的男情人董賢的關係描述為「斷袖之癖」。有個故事說,一天下午,漢哀帝董賢在同一張床上睡了一覺後,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而是剪掉了自己的袖子。董賢以其相對樸素而聞名,與裝飾華麗的宮廷形成鮮明對比,作為關係的一部分,董賢被賦予越來越高的職位,並最終在漢哀帝去世時成為軍隊的最高統帥。[8]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女性同性戀首先被提及。東漢史學家應邵觀察了幾名宮女彼此之間形成同性戀的關係,將這種關係稱為「對食」。[9]

劉宋時代(公元420-479年,南北朝時期南朝的第一個朝代)的著作聲稱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普遍。據說男人頻繁地從事同性性行為,未婚的女人因此嫉妒。[2]

跨性別男性的行為最早在這一時期可見。南朝齊國東陽縣的婁逞是最早被記錄偽裝為異性身份任職的人。他易裝為男性,以此成功進入官場,但最終被遣返回鄉。史官認為他是人妖。後來一名名為崔惠景的女子嘗試模仿之,但沒有成功。[10]

宋朝

在中國,最早反對男性賣淫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宋朝(960-1279年)政和年間(1111-1118年),對男妓處以重打100下和罰款5萬現金的處罰。[11]

明朝

據信,明朝皇帝朱厚照(1491-1521年)與來自哈密的穆斯林領袖薩伊德·侯賽因有同性戀關係。正德皇帝除了與男性有關係外,還與女性有許多關係。他也尋找了許多官員的女兒。據信,天啟帝朱由校有兩座私人宮殿,一座為他的女性情人,一座為他的男性情人。在這個時代,女同性戀的性行為隨着約會有着迅速上升的趨勢,這種現象全都是以尋歡為名而產生的。這包括但不限於性摩擦、舔陰和相互手淫的行為。[9]

中國的同性戀者沒有經歷過與中世紀歐洲基督教中的同性戀者相比的迫害,而且在某些地區,特別是在商人階級中,同性愛情尤其受到讚賞。明末有一種刻板印象,福建省被認為是唯一一個同性戀著名的地方,[12]但謝肇哲(1567-1624)寫道:「從江南、浙江到北京和山西,沒有人不知道這種愛好。」利瑪竇等歐洲耶穌會傳教士注意到了他們認為的「非自然的偏差行為」,對其經常開放和公開的性質感到苦惱。[13]歷史學家卜正民寫道:對性形式的憎惡是雙向的,因為「單身的耶穌會傳教士是中國人性投機的豐盛食物」。中國作家通常取笑這些人,堅持認為他們譴責同性戀的唯一原因是因為他們在單身時被迫壓抑性快感。[9][14]

中國第一部處罰同性性行為的判例是在1546年(嘉靖二十五年)頒布的,列在「鬥毆」門之下。[11]明政府在《大明例附解·附錄》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這一「擬律」(非法律條文)與其說是針對同性性行為,不如說是針對污辱、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從記載不多的案例來看,明朝的規定主要針對強行雞姦,對和同雞姦很少定罪處刑[15]。到萬曆十三年,重新修例後,這些未載入的比附律條就都廢止。男風在當時是普遍接受和實行的,然而禮教要求男子必須和女人結婚和育有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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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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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觀察兩個男同性戀者的婦女。

到1655年,清廷開始將「雞姦」一詞用於同性肛交。社會開始強調嚴格遵守社會秩序,這是指夫妻之間的關係。1740年,一項反同性戀法令頒布,《大清律例》提到和同雞姦比照軍民相姦例處置:「如和同雞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枷號一個月,杖一百。」。[9]

不過,就司法審判情況而言,明萬曆至清朝年間的此類案件,其實際案例多涉及發生性關係之後,與對方感情產生嫌隙,所引發的兇殺案。因此如果沒發生會鬧上官府的糾紛行為,和同雞姦其實並不會為官府所關注。據 Matthew. H. Sommer 利用清廷檔案的研究發現,和同雞姦案是在伴隨、牽扯到其他犯罪的情況下連帶判刑,和同雞姦不會單獨成案。[16][17][18][19][15]

據《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姦情類中的雞姦案,在乾隆佔55.5%,咸豐同治光緒只佔了8.5%,可見自清朝中葉後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有趨緩的傾向。[20]

中國最早的有記載的跨性別女性可見於清朝的「熊爾聖案」。在當時,跨裝行為不被認可,跨裝者中有性別認知不同尋常的人寥寥無幾。絕大多數男扮女裝者,都被以犯罪者的身份記錄下來,他們的男扮女裝行為,帶有明確的犯罪目的,不僅包括詐騙錢財,還包括姦淫婦女等等。 清中葉以後,一旦地方尋獲男扮女裝者,按慣例需究明是否有作奸犯科之事,並依照「左道惑眾」之律,予以懲戒。

熊爾聖,原籍常德府武陵縣,他「至二十六七歲,蓄髮穿耳纏足,改妝為女」。其弟熊爾諒為其保守秘密,因其弟欲占其財產,他以「弟占姊產」控告於官府,而經其弟指證,他原是男身,乾隆九年被捕,年齡已至六十餘歲,定居二十一年。熊氏男扮女裝生活了近四十年的秘密告破。與上述男扮女裝者不同的是,熊爾聖「鄰里相安無事,並未作奸犯科,無姦污婦女、詐騙錢財情節,煽惑人心之舉「。他成為了一名女性長者,有一定社會地位和房屋田地。另外,「男扮女裝」案在當時律無明文。即使這樣,他仍然被認作「奸民」,作有罪推定。最後乾隆皇帝定奪此事,熊爾聖被處以薙髮,流放黑龍江[21]

「男扮女裝即為奸民」的牢固認知,決定了無論是否別有犯罪情節,認知上的「跨性別者」一旦敗露同樣要面臨懲處。 與那些假借男扮女裝而行不法之事之人相比,「跨性別者」並不會被區別對待。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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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在制定的新刑法中承續1903年《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見「至雞姦一項,自唐迄明均無明文」,不將同性性行為入姦罪,亦不科處刑罰。[24]民國初年在西方性學被翻譯和傳入的影響下,對於男女同性戀有着異質性和不容忍性的想法變得更加主流。[4][25][26]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5月22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於5月24日生效,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國性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27]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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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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