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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布隆迪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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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布隆迪共和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布隆迪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駐法國臺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

1963年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布隆迪建交。1965年1月29日,布隆迪單方面宣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斷交。[2][3]但布隆迪亦未與中華民國建交。同年4月,布隆迪國王姆瓦姆布扎四世訪問西班牙,期間中華民國駐西班牙大使周書楷曾與之會談[4]。
經濟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布隆迪的項目為:離心分離機、液體或氣體過濾與淨化機具;理化分析用儀器與器具、計量或檢查粘性、多孔性、膨脹性、表面張力與類似性能之儀器與器具,計量或檢查熱量、音量或光之儀器與器具、理化分析用切片機;整形用具、夾護板與其他接骨用具、助聽器與其他配帶用具或植入體內之其他用具;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供試驗材料之硬度、強度、耐壓度、彈性或其他機械性能之機械與用具;電話機(包括智能手機),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無線網絡通訊器具;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數碼相機等。[6]
自布隆迪進口的項目為:咖啡、咖啡荳殼與荳皮、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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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委託當地人、關係人或旅行社,向該國航空、邊境暨外事警察局(Police de l′Air, des Frontieres et des Etrangers,PAFE)申請入境許可(Autorisation d′Entree),持許可在抵達該國唯一的布松布拉國際機場時繳交簽證費,停留最多30天,可延長。經布隆迪轉機,需申請過境簽證。[9]
持布隆迪護照的布隆迪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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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資料截至2023年6月26日
兩國無直航班機,亦無中華民國→直航第三地→布隆迪,需多次轉機前往。
例如: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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