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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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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定義了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發生缺位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為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行政院院長為當然第二順位繼承人。除此之外,無人享有總統職位繼承權。

繼位順序

法源

和第51條[2]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3]

繼任列表

更多資訊 順序,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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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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